执行 机关 |
项目 |
适用范围 |
时限 (日) |
依据 |
批准 机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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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 机关 |
拘留 |
一般情况 |
10 |
检规 83条 |
检察 机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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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情况 |
延长1-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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逮捕 |
已拘留的,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|
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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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被拘留的,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|
一般情况 |
15 |
检规 109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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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复杂 |
2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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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审 |
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|
二个月 |
检规 221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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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复杂、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|
一个月 |
上级 检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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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221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: 1、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、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、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、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|
延长 二个月 |
检规 222条 |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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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,在222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|
再延长 二个月 |
检规 223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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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|
重新计算 |
检规 228条 |
检察 机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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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特殊原因,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,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|
无期限 |
检规 227条 |
全国人大常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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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查 起诉 |
对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|
一个月 |
检规 272条 |
检察 机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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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 |
1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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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变管辖的,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|
重新计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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补侦 |
第一次补充侦查 |
一个月 |
检规 268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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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查 起诉 |
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|
一般情况 |
一个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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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长期限 |
1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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补侦 |
第二次补充侦查 |
一个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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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查 起诉 |
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|
一般情况 |
一个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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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长期限 |
1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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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期 审理 |
建议延期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,每次不超过 |
一个月 |
检规 349条 |
人民 法院 |
注一:1、在拘留后的3日内,提请审查批准逮捕。特殊情况可延长1日至4日。 2、流窜作案、多次作案、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,提请审查的时间,可延长至30日。 注二:1、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捕人的家属或单位。 2、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。 注三:1、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。案情复杂,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子,可以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。 2、有126条规定情形的经批准或决定(省级)可延长2个月。 3、可能判处10年以上徒刑的,依126条仍不能终结的,经省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2个月。 4、在侦查期间发现有新罪的,从法现之日起重新计算。 注四:1、一个月以内宣判,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。 2、有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经省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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