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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部发布《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》

2009-01-05 03:09:32 来源:


公安部发布《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》

公安部发布《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》
 来源:新华网  郭曼桐、张景勇   2008年12月09日 09时02分  104
   [ 相关资料 ]  主题分类: 交通运输 
 “高速公路”相关资料: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
 
  公安部交管局:高速公路实行分级应急响应 非紧急情况不得关闭省际入口

  记者8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,公安部近日发布《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》,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建立高速公路分级应急响应机制,非紧急情况不得关闭省际入口,并对公安机关的应急管理措施作出具体规定。

  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说,根据道路交通中断造成车辆滞留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,将高速公路交通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、二级、三级和四级。对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,造成车辆滞留严重影响相邻3个以上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高速公路通行的为一级响应;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,造成车辆滞留涉及相邻两个以上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高速公路通行的为二级响应;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,造成车辆滞留影响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内相邻3个以上地市辖区高速公路通行的为三级响应;道路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,造成车辆滞留影响两个以上地市辖区内高速公路通行的为四级响应。

  《规定》对紧急情况下关闭高速公路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。高速公路实施交通应急管理时,非紧急情况不得关闭省际入口。对于确实需要采取关闭高速公路省际入口措施的,应当事先征求相邻省级公安机关意见后才能实施。但当情况特别紧急,如不采取封闭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,可能造成群死群伤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情形的,可先行封闭高速公路。

  按照《规定》的要求,公安机关采取应急管理措施时,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简要信息,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、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。应急处置完毕,应当迅速取消交通应急管理等措施,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取消交通应急管理措施和恢复交通的信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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